[2021-10-19 21:59:00]
为提高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交易过程保障服务,营造和谐一流的服务环境,规范进场项目的交易过程,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等文件制定本服务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各岗位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规定执行。
(三)交易活动实施当日,各项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维持良好的交易活动秩序,交易活动按既定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专家抽取
(一)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分中心专家抽取岗设置一名工作人员,为a岗,同时设置一名工作人员为b岗,及时办理专家抽取业务。抽取过程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各方主体的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代理机构于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在平台上传《专家抽取需求表》(盖业主及代理机构电子章),并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3.代理机构于规定时间内(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十一点半之前)在系统中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提交《专家抽取需求表》;
4.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在有监控设备的抽取室,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专家抽取需求表》,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5.专家抽取岗人员于评标开始时间后,打印密封的专家名单。
6.代理机构签字领取专家密封袋。
专家数量不足、评审专家不能达到评审地点或专家需回避的,专家抽取岗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补充抽取。
抽取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专家抽取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抽取异常情况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如实存档待查。
第四条 开评标现场交易保障
(一)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顺利开展,分中心设置现场巡检2名,分别为开标区巡检1名、评审区巡检1名、数字监控由巡检兼职,提供现场项目服务保障。开评标巡检实现ab岗互相补位,共同作业、互相监督;并通过数字监控系统进行实施查看,提醒、监督现场服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并接受现场各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在项目交易实施日前1个工作日,开标区、评标区巡检协同技术人员检查项目交易(含开评标)场地、设施完备情况,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项目主体采取调整场地等方式,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
2.在交易项目实施当日,巡检人员应在开评标开始前及过程中协同技术人员,协助代理机构做好交易过程保障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1)开、评标开始前,开(评)标巡检协助代理机构开启开评标场地的电灯、空调是否正常运转;启动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电子屏等相关软硬件设施,以确定项目交易条件完备。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前做好预案。
(2)评标开始前,评标巡检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和招标(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引导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序进入评标区,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确保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开、评标开始后,开(评)标巡检在开评标区不间断巡查,协助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组织工作,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场所整洁,督促各方主体遵守开(评)标纪律,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4)开、评标过程中,开(评)标巡检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提醒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的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协调信息部做好软、硬件及技术保障,协调综合部做好专家食宿安排。
需隔夜评标的,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隔夜评审措施。
(5)开评标结束后,开(评)标巡检提醒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关闭场地设施设备,督促代理机构及其他现场人员及时离场。
(6)数字监控室巡检通过数字监控系统对开、评标现场情况进行巡检,对发现异常及时协调、报告、记录。
3.开评标整个过程中,开标区巡检、评标区巡检在现场及时现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敦促代理机构按要求工作,并做好记录。数字监控室巡检通过数字监控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开(评)标巡检进行现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敦促代理机构按要求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交易过程异常保障服务
1.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项目交易过程中断的,巡检应协助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及时报告。
2.交易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异常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在做好交易过程保障服务同时,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发现的代理机构现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因据实记录存档,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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