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6 12:0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附后):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二)质疑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六)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发出至开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并将澄清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
(三)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于开标现场即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四)开标过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评审至定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的质疑,应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质疑相关信息,并在质疑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和答复工作,质疑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给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谋取中标或进行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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