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30 10:41:00]
公管〔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披露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中(包括开标、投标、评标、中标及异议投诉阶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
第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投标人(供应商)存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所列情形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部门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不良行为自决定记录之日起,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记录。
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计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被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投标人(供应商)逾期提出的,作出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被披露单位的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记录部门、记录依据及记录日期等。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根据情节披露期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投标人(供应商)自首次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属于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或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可给予预警。
第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分制,每条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计分,从披露之日起计算。
投标人(供应商)在同一项目同一行为中涉及多种不良行为情形的,以最高扣分记取。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采购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第十七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19】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
不良行为信息清单
(评价单位:)
序号 |
内容 |
扣分标准 |
披露期 |
备注 |
1.1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候选人)的 |
每发生一起, 扣5分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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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正当理由撤回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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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芜湖行政区域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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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故意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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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指派指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的重点工程项目约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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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供应商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履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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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每发生一起, 扣10分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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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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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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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供应商),依规定不应参与该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的而参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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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每发生一起,扣15分 |
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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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投标行为的。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等实质性内容,有明显错误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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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任意一个相同)。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制作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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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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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约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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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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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个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者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文件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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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银行贷款除外)或者个人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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