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8 09:25:00]
公管〔2021〕3号
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招标项目异议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重新修订了《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附后):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二)质疑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六)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发出至开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并将澄清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
(三)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于开标现场即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四)开标过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评审至定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的质疑,应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质疑相关信息,并在质疑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和答复工作,质疑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给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谋取中标或进行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2.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质疑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采购项目的质疑书,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处理。理由如下:
□未参与该质疑采购项目活动;
□不在质疑有效期之内;
□质疑材料不完整;
□质疑事项已答复,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招标项目异议、答复工作,维护参加政府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及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的疑问。
第四条 政府招标项目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招标异议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项目的异议答复。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二章 异议提出与答复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单位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相关事宜,并应当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九条 招标人收到上述异议后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将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和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确有必要可以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异议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异议函范本附后):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三)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住址;
(二)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五)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均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处理,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处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四)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五条 异议经复核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异议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
(三)对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函范本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异议函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招标人: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代理机构: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异议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项目的异议书,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未参与该异议项目投标(或者不是利益相关人);
□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
□不在异议有效期之内;
□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不予受理其他情况
( )。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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