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09:41:00]
公管〔2019〕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移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移送暂行规定
为强化招标采购监管,严防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问题发生,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移送问题线索
在政府性资金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1、在牵头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职责缺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依规开展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3、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督促合同履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4、未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接受、登记、转办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未依法依规对专家开展日常考核、督促检查工作的;
6、拒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的;
7、其他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
(二)行政监督部门
1、监管缺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未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处理结果的;
4、对各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未按规定开展标后监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拒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的;
7、其他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
(三)招标采购单位
1、履行招标采购活动主体责任缺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未按规定或批准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4、与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恶意串通的;
5、进行履约信用评价时,事实情况与评价结果明显不符、明显影响公平竞争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招标采购单位代表在项目评审中明显有失客观公正的;
8、其他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未按规定做好交易保障服务,引起交易秩序混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依规提供交易服务或为违法违规交易提供便利或泄露交易信息、干预交易活动的;
3、未按规定保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权的;
4、归档留存的交易资料泄密或遗失的;
5、保证金管理混乱,造成巨大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7、其他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
二、移送相关要求
1、移送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客观公正、严格保密和“谁发现、谁移送”的原则。
2、移送主体。由发现问题线索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移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移送要求。按照“一案一移送”的原则,根据涉及公职人员属地和级别将问题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涉及县处级干部的移送市纪委(监委)。
移送单位或部门须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移送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移送。
4、移送时限。一般自发现问题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
三、附则
1、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嫌失职渎职
问题线索移送表
被反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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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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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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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被反映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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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线 索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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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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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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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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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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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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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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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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